一、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


(一)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(以下简称申报组织)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
1、在本省区域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,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;

2、符合国家产业导向、环境保护、节能减排、安全生产、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;

3、质量管理体系健全,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,已通过GB/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;

4、在质量水平、创新能力、标准制定、品牌影响力、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,达到省内外领先水平;

5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,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,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、安全、环境污染、公共卫生等事故(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);无国家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(检查)不合格记录;无其他严重违法、违规不良记录(由相关部门界定);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。


(二)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个人(以下简称申报个人)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

1、在本省区域内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3年以上;

2、有强烈的质量第一意识,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、经验,对提高所在单位、组织或行业质水平和绩效作出突出贡献;

3、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,无违法、违规、违纪行为;

4、所在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、安全、环境污染、公共卫生等事故(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),无其他严重违法、违规不良记录(由相关职能部门界定)。


(三)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,获奖5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。


二、奖补


省政府发文通报表彰。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,由省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,奖励获奖组织人民币100万元、获奖个人人民币20万元;获得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,由省政府颁发荣誉证书。

政府质量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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